荊財投規(guī)〔2015〕210號
關于印發(fā)《荊門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委托評審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局內各科室、局屬各單位、相關中介機構:
為提高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質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委托評審管理,根據中央、省相關法規(guī)要求,結合我市評審工作實際,市財政局制定了《荊門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委托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荊門市財政局
2015年7月30日
荊門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委托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行為,加強評審業(yè)務委托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的管理,實現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的客觀、公正、公平,提高評審質量和公信力,充分發(fā)揮評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荊門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中介機構是指經市財政局依法公開招標確定的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評審專家是指經市財政局同意,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以下簡稱評審中心)聘請的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從事預算評審工作的專業(yè)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評審范圍為荊門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評審及部門擬納入財政專項資金項目庫的基本建設工程類項目評審。評審工作由評審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職業(yè)道德原則: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工作認真,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yè)操守,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guī)執(zhí)業(yè)行為。
第五條 專業(yè)勝任原則:中介機構應具有健全的評審質量內部管理機制,較完善的風險防范管理制度,應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較好地執(zhí)行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有良好的社會及商業(yè)信譽,并對出具的項目審核報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評審人員應具有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熟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相關專業(yè)知識,具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第六條 質量控制復核原則: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和專項資金項目評審實行質量復核考核體系,主要采用日??己撕统椴閺蛯弮煞N形式。
第七條 爭議解決原則:項目單位對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的審查報告如有爭議,應以評審中心的審查結論為最終依據。
第八條 回避原則:評審人員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施工單位因親屬關系,直接、間接利益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對項目審核結論公正性產生影響的,應提出申請予以回避。
第九條 保守秘密原則:評審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泄露評審時知悉的國家機密和商業(yè)秘密,不得將評審中取得的材料用于評審報告以外的事項。
第三章 委托評審方法和程序
第十條 市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委托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一)重點項目、零星項目及建筑安裝工程預算500萬以下的項目由評審中心直接安排評審專家或中介機構評審。原則上按順序滾動安排,需考慮評審專家和機構以前分配項目的完成進度和質量以及是否應該回避等情況。
(二)建筑安裝工程預算500萬(含)以上的批量項目采取公開搖號方式從中介機構庫中抽取機構評審。
第十一條 公開搖號時邀請中介機構委派代表參加。
由市財政局監(jiān)察室、相關業(yè)務科室、評審中心以及中介機構代表各1人,組成公開搖號監(jiān)督小組。
第十二條 搖號方法如下:
(一)評審中心按搖號順序對中介機構編號;
(二)評審中心在監(jiān)督小組的監(jiān)督下,搖號選定中介機構;
(三)搖號結果經監(jiān)督小組成員簽字確認后當場宣布。
(四)搖號過程和結果按照要求填表備案。
第十三條 具有特殊專業(yè)要求或按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宜公開評審的建設項目,由評審中心直接委托專家評審。
第四章 職責和義務
第十四條 中介機構的職責和義務:
(一)中介機構應在荊門市區(qū)有固定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備,并報評審中心備案。
(二)中介機構接收評審資料后應確定項目評審負責人,項目評審負責人應根據評審要求,制定項目評審方案,包括評審內容、參與評審人員、方法、時間等,報評審中心備案。
(三)在執(zhí)行評審業(yè)務過程中,對有較大爭議或分歧的問題,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應及時向評審中心提出書面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四)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必須嚴格遵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管理辦法》(建設部2006年第149號令)和《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財建〔2005〕1065號)等有關規(guī)定,項目評審報告復審誤差率不得超過3%。
(五)在評審過程中,不得擅自與設計、建設等單位聯系,如需與項目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對數和現場踏勘等工作時,應向評審中心書面提出。
(六)各類項目的預(概)算評審,都必須健全評審工作底稿制度。項目評審人員要對實施的評審方案、程序,獲取的評審證據,得出的評審結論作好完整的書面記錄。其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現場勘查情況、工程量確認情況、復審情況、評審結果等。對評審工作底稿不詳、不實的不得簽發(fā)評審報告。評審工作底稿于項目評審報告發(fā)出后3個工作日內以紙質和介質形式存檔。
(七)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應按時完成評審工作任務,提交評審報告,對其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評審報告必須全面客觀地反映項目評審情況和結果,評審報告的內容包括: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范圍及程序、評審結論、概算執(zhí)行情況、基本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重要事項說明、項目評價、問題及建議、簽章、評審報告日期等。
(八)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應接受評審中心的指導和監(jiān)督,對其評審人員存在職業(yè)道德問題或專業(yè)能力不勝任,評審中心要求其調整人員和加強質量控制等意見,中介機構應尊重并采納。評審專家存在職業(yè)道德問題或專業(yè)能力不勝任,評審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或辭退處理。
第十五條 評審中心的職責和義務:
(一)督促項目單位向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提供完整的評審資料,介紹評審項目的概況,并提出評審要求。
(二)監(jiān)督并指導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做好評審工作,及時解決在評審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負責協調好中介機構與項目單位的現場勘察、技術交底、答疑、會審、對數等工作。
(三)對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出具的評審報告組織人員復核,提出修改意見或復核確認。
(四)對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完成評審業(yè)務情況進行日常和年度考核。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底稿、審核結論、評審報告的質量和評審人員職業(yè)道德及廉政等情況??己藢嵭邪俜种?,考核結果作為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執(zhí)業(yè)質量評定的依據,具體考核獎罰辦法另行制定。
(五)按有關規(guī)定支付評審費用。
第五章 評審費用的支付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和評審專家評審費支付標準:
(一)中介機構評審費用支付標準按照《省物價局、省住建廳關于印發(f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鄂價工服規(guī)〔2012〕149號)文件標準的22%(詳見下表)執(zhí)行。對投資額5000萬元(含)以上的特大型項目或審減額超過500萬的項目按實際合同約定執(zhí)行。
中介機構評審付費標準
收費基數(萬元) |
劃分標準(累進計費率‰) |
500以內(含500) |
500-3000(含3000) |
3000-6000(含6000) |
6000-10000(含10000) |
10000以上 |
送審工程造價 |
1.1 |
0.88 |
0.33 |
0.176 |
0.066 |
審減額
|
1.76% |
(二)評審專家評審費用支付標準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復核費用。
基本工資(含“五險一金”)注冊造價師為2700元/月,造價員為2160元/月;績效工資按審減額的0.72%執(zhí)行;復核費用按凈審減(增)額的4%執(zhí)行。審減(增)額特別大的項目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評審費用支付方式: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按時保質完成評審工作并提交正式評審報告后,評審中心原則上每季度支付一次評審費用。
第六章 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進入、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實行進入、退出機制。
(一)進入機制:中介機構通過政府采購公開招投標方式,從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中,按評標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選擇確定。評審專家由市財政局組織公開招聘。每兩年進行一次調整。
(二)退出機制:
1.中介機構或評審專家合同期滿自動退出機構庫或解除服務合同。對合同期內評審業(yè)務綜合考評排名前兩位的中介機構,在下輪招投標時可加分。
2.實行淘汰制。對年度考評不及格的(60分)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終止后續(xù)服務合同,并取消下一輪評審業(yè)務參加資格。
3.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工作中出現重大過失、嚴重違反操作規(guī)程、廉政規(guī)定等,給評審工作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經評審中心確認后,除終止本次項目評審工作外,解除后續(xù)服務合同,并視情節(jié)輕重或損失額度依法依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和機構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并取消下一輪評審業(yè)務參加資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評審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堅守職業(yè)道德,做到廉潔自律。在評審過程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評審中心將分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扣減、不支付評審費用、終止財政投資項目評審資格、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違規(guī)開展評審業(yè)務,對評審服務對象推、拖、卡、壓,故意刁難的;
(二)索要或收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物品,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宴請和娛樂活動,接受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免費或廉價提供的各種勞務的;
(三)擅自與項目單位就工程項目評審等問題進行私下商談或者達成默契影響評審結果的;
(四)徇私舞弊、損公肥私,蓄意誤報、瞞報被評審項目或單位存在問題的。
(五)提供虛假信息,誤導或欺騙評審中心,以謀取非法利益的;
(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合同承諾,沒有嚴格執(zhí)行相關質量和服務標準,損害國家利益的;
(七)拒絕接受評審中心及相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
(八)出現信用危機、財務危機、經營危機,或資質被降級、吊銷,導致無法繼續(xù)履行評審服務合同的;
(九)行業(yè)管理連續(xù)兩年要求整改的;
(十) 其它違反相關規(guī)定事項。
第二十條 中介機構及評審專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能提交評審報告的,每逾期一天,扣除評審費的5‰。
第二十一條 在評審中心組織的年度評審項目復核中,質量復審誤差率不得超過3%,如超過3%的評審中心將不支付該項目的評審費用,并取消中介機構下一輪評審業(yè)務招投標資格,評審專家予以辭退。情節(jié)嚴重的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荊門市財政局辦公室 2015年7月3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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